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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3-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我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更好地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释放更多政策红利,助力粤港澳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港澳药械通”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指定医疗机构(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下同)应用经批准纳入“港澳药械通”的医疗器械,提供医疗服务需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属地监管,加快临床转化进度。备案“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由指定医疗机构参考境外地区成熟做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不以现有项目加收项的形式立项。指定医疗机构向省医保局提交《“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备案表》(见附件)及有关佐证材料,并由指定医疗机构申请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省医保局公开已备案的“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编码,备案内容有调整的应重新备案。其他指定医疗机构使用药监部门批件商品名称相同“港澳药械通”医疗器械实施相同医疗服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使用该项目已有的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参照已备案实施的项目名称、内涵、编码等要素备案,提高效率。

  二、“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适用范围。备案的“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仅限备案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不纳入我省基本医疗服务和市场调节价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由医疗机构和患者按自费结算。指定医疗机构和备案项目依托的“港澳药械通”医疗器械,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范围为准,行业主管部门中止使用授权或到使用授权逾期未续的,备案项目自动失效;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继续授权使用的,由指定医疗机构重新备案后使用。备案项目适用范围拟扩大至“港澳药械通”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应在相应进口医疗器械获得国家药监部门进口注册批准上市的基础上,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策规定常态化管理。

  三、“港澳药械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鼓励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纳入“港澳药械通”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发挥集团采购规模效应,支持以区域联盟、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实施梯度价格,量价挂钩,构建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港澳药械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形成机制。指定医疗机构负责在新招采子系统申报“港澳药械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首发挂网价格,并在系统上传产品信息等资料。各采购平台相应做好其采购交易工作。

  四、强化“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的协同管理。 指定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项目和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承诺不收取明码标价之外的费用,确保患者知悉使用“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疗器械,以及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指定医疗机构做好“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的登记管理,每半年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医保局报送“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服务量和金额等情况。医保部门加强项目备案和使用的指导,做好价格监测和检查等工作,相关地级以上市医保局及时汇总项目使用情况报省医保局。强化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医保部门加强和卫健、药监部门在“港澳药械通”注册审批、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的对接和共享,提高信息的完整性和兼容性。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备案表.doc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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