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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05

发文字号

琼卫规〔202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有关工作,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内容详见OA系统附件,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现就加强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方案》要求采取备案管理的诊所设置、执业登记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和我委《海南省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设置和执业登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海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方案》要求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和我委《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三、《方案》要求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其他事项,由负责审批机构(主要指省市县卫生健康委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下同)按照审批事项管理权限,依据《方案》要求及时修改并印发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申请书等内容,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材料和时限。

        四、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在执行时,不得变相许可或事前备案,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对贯彻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特殊情况,各市县要主动及时与我委相关业务处室反馈,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政策予以落地。

        五、各市县已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各改革事项在实施中如有重大问题,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则,有关单位应及时与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处室沟通,各有关处室要协调指导并妥善解决问题,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司局报告,同时告知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附件:  

        1.海南省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设置和执业登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2.海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3.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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