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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医疗设备产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03

发文字号

浙科发条[2014]1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03

颁发部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内容


关于在医疗设备产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4]181号

2014年11月3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经信委(局)、财政局、药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医疗设备产业发展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医疗设备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医疗设备产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程序
  1.地方申报。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企业在网络上注册、填报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有关材料;
  2.审核推荐。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审核,并明确配套经费支持和必要的保障政策后,由设区市科技、经信、财政、药监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依据《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准入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准入评价。
  4.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经信、财政、药监等部门与有关行业的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对企业研发主攻方向和创新能力进行评价排序,择优提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建议名单;
  5.省联席会议审定拟支持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
  6.拟支持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在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和省科技厅网站或省级有关媒体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与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县(市、区)政府与主办企业酝酿协商支持建设方案与责任书。协商有异议的企业可选择退出。

  二、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办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有显著作用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主攻领域属于中高端诊断设备及检测仪器、智能化诊疗技术及装备、医用材料及生物诊断技术等,以攻克制约做强医疗设备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产品和标志性产品为目标,对提高我省医疗设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产化水平具有较大作用。
  (三)原是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已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三、其他相关要求
  此次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由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共同组织,统一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上进行,所有流程都在网上进行,企业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申报网址:https//fbyac8e4e99aba2243558a9a32cd73c2ba55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备用网址:https//fbya03a158eac44b4d0db745b2f63ad78251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8701,请各申报企业在网上注册后填写相关材料,各市、县(市、区)科技、经信、财政、药监部门在网上填写用户名与验证码(不用填密码)后,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具体申报操作细则详见云平台右上角“查看帮助”栏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业务管理系统(申报认定)使用说明书》。请各设区市于2014年11月20日前在网上将通过初审名单上报到省科技厅。

  联系人:
  省科技厅 楼新明 0571-87051079
  省经信委 何宁生 0571-87058121
  省财政厅 张 卉 0571-87058420
  省药监局 郑文华 0571-88903346
  省计算所 杨 朔 0571-8515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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