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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09

发文字号

赣财教[200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1

颁发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财教[2008]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规定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切实解决他们在计划生育中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


 


  第三条 全面实施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人每年960元和12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四条 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制度,为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免除后顾之忧。
  ㈠建立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为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父母和农村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达到49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收益。特殊情况下,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提前领取。发放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额不低于1600元,其余部分由乡级政府承担。
  ㈡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制度,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支持。乡级人民政府应为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6周岁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家庭每年办理一次30元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同时,宣传、动员和鼓励7-14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参加爱心保险的家庭因子女、父母死亡和子女因病住院时,可分别获得死亡赔付金和医疗费报销。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户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额不低于18元,其余部分由乡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给予扶助。其家庭成员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六条 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其中省财政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享受了本规定有关政策待遇的计划生育家庭,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它普惠性政策待遇。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按照本规定所获得的奖励扶助金或保险收益不计入其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 实施本规定的所需财政经费,在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与本规定相配套的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由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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