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9]54号
2019年7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92号)精神,更好地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就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为建设健康江西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和共建共享相结合。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并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全面覆盖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方面,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围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事项,明确各级政府的分担比例。
--坚持整体推进和分类施策相结合。保持我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对中央划分明确的事权,认真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可行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格局,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按照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财政分担80%,地方财政配套部分由省与县(市、区)按8∶2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分担60%,地方财政配套部分由省与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和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全省性或跨设区市的重大疾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危害程度较大的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和突发紧急医学救援,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工作需求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范围内重大疾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危害程度较小的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和突发紧急医学救援,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根据年度筹资标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并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此外,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明确为省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等人员缴费所需资金,省与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按8∶2比例分担,省与其他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代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城镇贫困人口缴费所需资金,明确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高校大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明确为省或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省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并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别扶助,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并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农村家庭父母绝育奖、关爱女孩阳光助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等,明确为省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省与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按8∶2比例分担,省与其他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
3.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明确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抚慰资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抚慰资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其他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抚慰资金(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等),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4.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主要包括对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补助等内容,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每年下达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市县统筹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其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省财政给予合理补助;中央、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省或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医养老生活补贴等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央、省与市县财政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我省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自主组织实施的,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我省统一组织实施的,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自主组织实施的,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今后,如遇国家和省调整医疗卫生领域补助政策,将及时研究调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事项。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国家及省明确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省或市县行使的事项,以及明确为省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事项,由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明确由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我省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市县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制定出台地区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且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按照中央和我省提出的原则要求和设立的绩效目标,由市县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各级财政支出基数的划转事宜,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当地财政体制,细化医疗卫生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
(三)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国家部署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在今后制修订相关法规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切实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