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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29

发文字号

冀卫妇字[2007]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29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卫妇字[2007]22号

2007年12月29日

各市、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医疗卫生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全省妇女儿童健康,省卫生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妇女儿童占全省总人口的三分之二。妇女儿童健康是民族兴盛的基础,妇幼卫生水平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对于提高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妇幼卫生工作,促进妇幼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
  1、妇幼卫生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战略任务,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切实把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和城市社区,积极推动城乡、区域妇幼卫生工作协调发展;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保障制度,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卫生服务。
  3、妇幼卫生工作目标。党的第十七大明确提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现《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河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河北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妇幼卫生工作目标,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

  二、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4、坚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为省、市、县三级,每个行政区域设立一个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坚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不得以租赁、承包、合并、买卖等形式随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设区的市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明确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要健全以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妇幼保健机构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婚前及孕前保健、生殖健康、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与防治、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在执业范围、内部科室设置、人员安排、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符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职责要求,突出母婴保健服务功能,避免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对下级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服务管理等。同时,充分利用综合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和其他相关科室的技术力量为辖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切实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农村妇幼卫生工作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妇幼卫生的主要指标纳入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等母婴保健和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技术指导、培训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职责;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力量,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等职责。村卫生室要有乡村医生负责妇幼卫生工作。
  城市妇幼卫生工作要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基本妇幼卫生服务。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及妇幼卫生信息收集等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为社区居民以及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妇幼卫生服务。要逐步建立适合流动人口的妇幼保健服务模式,逐步缩小城乡、区域等妇幼卫生指标差距。
  6、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配备具有临床和保健知识、经验丰富、爱岗敬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充实群体保健队伍,为孕产妇和儿童提供系统保健服务。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专职妇幼保健医师。每个村卫生室配有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培养,要定期对妇幼保健人员进行适宜技术的培训,尤其要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中,加强妇幼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及省、市级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加强妇幼卫生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鼓励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技能。要加强妇幼保健管理人员的培养,鼓励管理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通过管理人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管理者素质,不断提高妇幼卫生管理水平。
  7、落实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政府要依法为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支持,并对贫困地区给予重点支持。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河北省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冀财社[2003]58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补助,按标准定额和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标准定额采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编制内人员补助定额和按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的综合补助定额。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任务落实补助经费,保证各项妇幼卫生工作开展。
  8、加强妇幼卫生执法监督与管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完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提高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依法加强妇幼卫生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9、积极推进孕产妇住院分娩和贫困救助,降低孕产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要建立促进孕产妇住院分娩的长效机制,争取三到五年基本解决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问题。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做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灭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推广项目经验,建立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和危重症转诊绿色通道,健全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救治与随访网络。要按照《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和《河北省母子保健系统管理规范》要求,积极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提高保健系统管理率及管理质量。要逐步健全妇幼卫生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孕产妇住院分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
  10、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贯彻实施《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年)》。重点加强一级预防措施,加大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婚检服务新模式,做好以人为本的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服务,强化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积极推动二、三级预防措施,努力扩大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覆盖面。要按照《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相应技术规范,建立完善筛查网络,规范技术服务,提高诊治水平,使出生缺陷的预防、诊断、治疗及康复得到系统全面发展,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1、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特点,开展系统卫生保健服务。要在现有妇女保健服务的基础上,开展女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妇女保健等工作。要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的常规工作,提高防治水平。要积极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乳腺病等常见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12、根据儿童保健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要在现有儿童保健服务的基础上,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心理卫生、五官保健等工作。加强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积极开展创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达标园”、“示范园”活动。要积极开展儿童“四病”和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13、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适宜技术。要根据《河北省卫生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本地妇幼卫生工作的特点,对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因素、引起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的重大疾病、出生缺陷等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培养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科研协作与攻关,尤其是参与国家、京、津等跨区域的科研与协作,提高科研水平,逐步建立起一支学风优良、富有创新精神、献身妇幼保健事业的科技人才队伍。要注重推广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14、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网络。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为科学评价妇幼卫生事业、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依据。要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和妇幼保健机构运营监测,建立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库,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评估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

  四、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
  15、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妇幼卫生关系千家万户,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制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策略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所辖市、县(区)落实妇幼卫生的财政补助政策,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强化公共卫生职能,全力落实河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任务目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独立的、职责明确的妇幼卫生管理处(科)室,明确分管人员和负责人。
  16、加强组织协调,建立高效的部门合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发改委、妇儿工委、妇联、计生、残联、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为开展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创造宽松环境。
  17、建立督导评估制度, 落实各项任务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注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全省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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