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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强县评分细则的函

发布日期

2017-08-08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函[2017]1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8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强县评分细则的函

冀中医药函[2017]100号

2017年8月8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强县建设方案的通知》,我局制定了《河北省中医药强县评分细则》,现予印发。

  请拟创建申报中医药强县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照《评分细则》开展自评。自评达标的,向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组织复评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定州、辛集市直接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复评方案、复评报告及评分表等资料。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0311-6616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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