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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22

发文字号

银价发[2018]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22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银价发[2018]87号

2018年11月22日

武警宁夏总队医院、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银川市口腔医院、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生委关于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17号)和《市物价局 市卫生和计生委关于我市新增新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价发[2017]67号)的要求,我们对辖区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测算,制定了试行服务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核定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共4项,其中“脉搏波速度测定”医疗服务项目(编码310701029)收费标准为:80元/次,“肝纤维化无创诊断”医疗服务项目(编码310905024)收费标准为:160元/次,“计算机辅助设计种植外科导板”医疗服务项目(编码HHX41702)收费标准为:2000元/每个导板,“产后围产期乳房按摩”医疗服务项目(编码KYA20701)收费标准为:180元/次。新开展价格项目试行标准详见附件1。

  二、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试行期为一年,各申报医院要加强试行期内项目成本资料的收集,做好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工作,保证临床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
  试行期满前一个月,各申报医院根据诊疗效果等试行情况,按新开展项目的申报程序,申请调整试行标准或制定正式执行标准,并提供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书面申请、《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购买仪器设备耗材试剂等原始票据复印件等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各申请新开展项目的医疗机构接到本通知后,严格对照试行价格规范收费标准,主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在试行中,如有相关职能部门撤销该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国家、省、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应主动报告核定部门予以撤销。

  四、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新开展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对撤销批准、禁止应用、患者投诉、纠纷较多的新开展项目,予以撤销试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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