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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03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6]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府办[2016]16号

2016年5月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市卫生计生委反映。

  深圳市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参与医疗服务模式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市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14号),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模式改革
  (一)开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转型、改制等方式举办社康中心,主要承接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服务,开展转诊转介工作。
  1.放开社康中心的设置规划。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医疗机构间距、数量等为条件,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社康中心。对于市场资源配置不足的区域,合理规划公立社康中心。
  2.二、三级公立医院应在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预约转诊服务等方面对社会办社康中心一视同仁;按照就近原则,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为其上转病人预留专科号源,对其上转的患者实行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向社康中心开放检查检验服务平台。
  3.符合条件的社会办社康中心,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以及其他医疗卫生任务,促进各类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发展康复护理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转型、改制等方式,举办康复、护理、老年病、临终关怀等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康复期、老年病、晚期肿瘤等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1.鼓励社会办慢性病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建立医疗联合体、专科医疗联盟等协作关系,形成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的诊疗服务,逐步形成分工合作、有序衔接的急慢分治模式。
  2.社会办慢性病医疗机构在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预约转诊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公立慢性病医疗机构同等的待遇。
  (三)开展社会化检查检验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基因检测和疾病筛查等检查检验机构,并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1.健全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基因检测和疾病筛查等深圳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推动医疗机构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对检查检验机构开展的达到认定标准的检查检验服务项目,全市医疗机构互认结果。
  2.支持社会办医学检查检验机构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协作,支持其承接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服务项目。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升级
  (四)优化专科医疗服务体系。
  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方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专科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学科团队参与一、二级综合医院的改制、转型,发展高水平的专科医院,提高医院等级水平。社会办专科医院取得二级甲等资质的,政府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五)创新社会办医运营模式。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创新运营、服务和商业运作模式,走集团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道路。
  1.对于社会办连锁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等服务,并实行统一执业登记、校验。
  2.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医疗企业集团。支持大型医疗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总部,对符合规定的,适用《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
  3.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众创、众筹和合伙人等方式举办名医诊疗中心、名医工作室、名中医馆。支持发展医生集团、护士集团、家庭医生集团等医疗健康新业态,鼓励医生自主或联合创业。

  三、完善推动医疗行业开放发展的配套政策
  (六)推动公立、社会办医疗机构协同发展。
  1.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辖区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的要求,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留出必要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需求。
  2.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优化医疗机构准入和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为社会力量申办医疗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3.鼓励公立、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区域内医学检查检验、消毒供应等资源共享。在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等方面,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与社会零售药店合作,由社会零售药店承担基层医疗机构的药房服务。
  4.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本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医疗联合体、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规划。
  5.支持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公立医院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结合,增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公立医院的运营管理绩效。
  (七)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临床水平和科教能力。
  1.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院校临床医学院等,并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待遇。
  2.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名医和高层次医疗团队。对符合规定的,可适用《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深府[2014]99号,以下简称《措施》)。
  3.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承办或组织开展高水平医学学术会议。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措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资助。
  (八)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1.对于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对本市医保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财政按照“分类分级、支持专科、动态调整”的原则核定补助。补助办法由市卫生行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其他医疗卫生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3.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等级水平。在《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函[2013]21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社会办三级医院,通过医院等级评审取得更高等级资质,且提供不低于50%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可适用《若干规定》。
  (九)完善医疗行业综合监管措施。
  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系统,促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恪守医德风范,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2.改革医疗机构评审评鉴制度,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医疗卫生行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遵守诊疗常规和医德操守,保障医疗安全和质量。
  3.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辖区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和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营造良好氛围。
  1.各区、市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把推动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医疗行业规划、准入、标准,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实效。
  3.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我市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其他
  本政策措施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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