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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5

发文字号

黔食药监发[2018]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25

颁发部门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食药监发[2018]17号

2018年9月25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要求,方便群众就近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助推我省地方食品产业发展,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32类食品再次进行梳理,经2018年9月18日局长会议研究,决定将生产工艺控制较简单、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监督抽检合格率较高的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确定由县(区)局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管理,制定了《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调整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局要按照省局调整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结合省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黔食药监发[2015]59号)《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黔食药监食生发[2015]504号),加强对各县(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加强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日常监管的衔接,其中,对企业检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数量的15%。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和督促整改,全面客观分析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整改情况和取得成效,适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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