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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药品监督管理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9-12-27

发文字号

国药管办[1999]453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了做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经请 示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药品生产企业持有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证》和医疗单位持有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药品经营企业持 有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到2001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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