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各有关进出口公司:
1999年12月17日,我局麻醉品管制办公室接到联合国麻管局秘书Schaepe先生传真件, 要求我局协助核查中国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向印度尼西亚出口“苯 巴比妥”的情况。经查自1996年以来我国政府未核发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印度 尼西亚出口“苯巴比妥”的“出口准许证”。但是,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得 到政府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印度尼西亚销售精神药品“苯巴比妥”(200公斤),造成了 不良的国际影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
自1985年起,我国已成为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国际公约的签约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受联合国麻管局监督管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严格履行公 约的义务和责任,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
对于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印度尼西亚违法销售“苯巴比妥”事件,我们将 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配合联合国麻管局完成有关核查工作。请全国各有关进出口公司从中汲 取教训,严格按照我国制定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 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手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