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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6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7]1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石家庄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6

颁发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7]134号

2017年8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完成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基本原则,更加注重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重点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健康保障。2017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推进和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需要制定的政策文件
  1 石家庄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2017年8月底完成,市卫计委负责)
  2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方案及措施。(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市卫计委负责)
  3 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市卫计委负责)
  4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市人社局负责)
  5 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政策措施。(省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市卫计委负责)
  6 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政策措施。(省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市卫计委负责)
  7 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省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市卫计委负责)
  8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政策措施。(省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市卫计委负责)
  9 加强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的政策措施。(省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市食药监局负责)
  10 药品购销信用管理的政策措施。(省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市食药监局负责)
  11 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省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市发改委负责)
  12 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省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市国资委负责)

  二、需要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13 加强指导,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市卫计委负责)
  14 积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鼓励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或县域医疗共同体试点推行医保费用“总额管理、结余奖励”机制。积极推进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建设,深化城市公立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享机制,落实对口支援帮扶措施,鼓励支援医院采取托管、联合办医等形式,提升帮扶关系和内容。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组建医联体,建立相对稳定的帮扶关系。三级公立医院选派医疗管理和技术人员工作常态化,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原则,探索在医疗联合体内部建立分工协作、双向转诊机制,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利益共同体和发展共同体。2017年底前,至少建成一个成效显著的医疗联合体,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15 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激励机制和医保等配套政策,通过给予家庭医生团队不低于15%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优先安排住院床位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鼓励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并选派医师到基层工作。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探索全科医生收入与签约履约挂钩机制。探索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适当放宽基层用药目录,对于签约人群,赋予家庭医生开具长处方权利,减少病人往返开药的频次。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确保签约服务的质量和效果。2017年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达到60%以上。全市残疾人和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16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引导居民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落实好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转诊原则。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落实参保人员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诊差别化报销政策,在医疗联合体内上转患者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下转患者免除基层起付线。积极推动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向下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推进“急慢分治”模式的建立。(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17 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县域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水平。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实现贫困县县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市卫计委、市发改委负责)
  18 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按照《石家庄市加快中医药振兴发展实施方案(2016-2030年)》,落实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的中医医院投入补偿机制和价格、分配机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激励机制和补助政策。坚持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产业“六位一体”的中医药联动发展模式。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对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进行联合攻关,提高中医药防病救治、应急救治能力。(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19 认真落实《石家庄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石家庄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完善以区域和专科医疗联合体为主体架构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严禁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规划局负责)
  20 继续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创建活动,扩大覆盖面。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2017年8月底前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编委办、市食药监局负责)
  21 对市直公立医院开展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综合绩效考核工作,考核成绩与政府补助、医院等级评审、薪酬分配等挂钩。(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22 全面推开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并实现动态调整,提升能够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并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政策同步实施,确保群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23 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负责)
  24 出台石家庄市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编委办负责)
  25 深化编制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创新编制管理方式,探索公立医院编制备案管理。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实行全员统筹。实行岗位管理和全员聘用,科学确定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根据卫生行业特点,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在编制总量内根据业务需要面向社会自主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对紧缺、高层次优秀人才可按规定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在公立医院探索开展院长年薪制。(市人社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26 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促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和合理用药,逐步增加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合理确定并量化医疗费用增幅,定期公布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建立重点药品跟踪监控制度,筛选辅助性、营养性、临床上容易滥用的药品品规(厂家)以及高值医用耗材进行重点跟踪监控。把公立医院控费情况与院长绩效考核、医务人员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2017年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左右,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逐步控制在30%、35%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27 扩大临床路径范围,提高入组率和完成率。组织实施诊疗合理性评价和处方点评。(市卫计委负责)
  28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区分不同情况,调整完善基本医保支付项目,扩大用药保障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技术适宜、费用合理的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直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9 在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总额控制基础上,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30 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31 持续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推进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充分发挥医保管理部门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监督制约作用。建立病人随(回)访制度,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对住院病人情况进行随(回)访,强化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32 做好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工作在对象范围、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效能。(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
  33 探索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信息平台对接。推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分别负责)
  34 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力争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普通门诊的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落实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标准,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分别负责)
  35 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制度,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机制,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市食药监局、市工信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36 出台《石家庄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启动实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执行“两票制”工作,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及流通企业的监管。(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负责)
  37 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38 加强人才培养。从培养的供给侧和使用激励两个方面综合施策,进一步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继续实施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加快服务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9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建设。切实做好健康促进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40 按省规定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把“会看病、看好病”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重点评价其临床实践能力。(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41 加强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完善医疗机构交换体系,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加大社会保障卡和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力度,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医保平台对接。(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网信办、市智慧办负责)
  42 推进医疗卫生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专项创新突破,促进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力度,促进优秀、成熟、适宜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及时向基层“下沉”。(市科技局、市卫计委负责)
  43 深入推进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承接京津优质医疗资源转移。坚持“开放办院、合作办院”,引进优势专科、开展共建共管。推进医师跨区域多点执业。(市卫计委负责)
  44 继续推动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力争50%以上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通道。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45 继续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完善质控体系建设,大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计委负责)
  46 推动各地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一名党政负责同志直接分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医改工作。(市医改办负责)
  47 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和解读。充分利用新闻发布形式,做好医改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热点问题及群众就医感受,主动引导舆论,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市卫计委、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负责)
  48 加强改革监测和督查考核,充分利用医改考核结果,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进行调度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及问责,以保证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市医改办负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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