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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张家口市中医院等6家医院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20

发文字号

冀卫医函[2014]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20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张家口市中医院等6家医院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4]59号

2014年10月20日

各设区市和辛集、定州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我委组织专家对张家口市中医院等7家医院血液透析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了现场审核评估,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综合专家现场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经研究,同意张家口市中医院(透析机6台)、邢台县中心医院(透析机5台)、遵化市中医院(透析机5台)、唐山利康医院(透析机5台)、玉田协和医院(透析机7台)、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医院(透析机5台)等6家医院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

  以上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要向医疗机构注册机关申请相应诊疗科目下医疗技术登记。要按照有关要求在每例患者透析诊疗工作完成后,登录“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系统”(登录名和密码请与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获取),及时完成病例登记报送工作。

  有关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诊疗质量和安全。

  联系人:刘云冬
  联系电话:0311-6616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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