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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1

发文字号

冀卫办疾控函[2017]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0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疾控函[2017]15号

2017年6月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2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报告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定期组织职业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要将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必要条件,确保职业病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为职业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职业病信息报告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组织和制度,设置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负责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对辖区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技术培训、业务督导、质量控制;做好网络维护、用户开通、权限分配及网络安全工作。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以及救治职业病(含农药中毒)、疑似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均为职业病信息报告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报告机构),要建立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报告人,配备必要设备,确保职业病信息报告的时限和质量。要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四、职业病信息报告实行一次性网络直报,遵循依法报告、属地管理、规范统一、及时准确、逐级审核原则。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做好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有关要求见附件)。

  五、各地要对职业病报告管理人员、职业病报告人员实行备案制,坚持培训上岗,动态管理。对于更换的人员要及时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职业病报告机构、医疗机构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漏报、不报等违法行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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