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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4-09-24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4-09-24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卫生检验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检验人员,依照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卫生许可证五年换发一次”。

  四、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五、删去第四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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