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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2-29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29

颁发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正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018年12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规定,对我省(不含深圳,下同)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对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市税务机关会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具体划转时间,原则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税务机关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一)城乡居民(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下同)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扣款账户信息等业务。
  (二)城乡居民已在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新签订扣款协议以及需要变更扣(缴)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城乡居民可通过电子签约缴款、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工作。具体参保缴费流程见附件。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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