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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对《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18

发文字号

云人社办[2018]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18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对《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人社办[2018]29号

2018年7月18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医保药品在我省有效合理地使用,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医保药品目录(2010年版)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通用名相同、但限制支付范围不同(含变更、新增、取消)的药品,按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7年版)规定的限制支付范围执行。

  二、格列卫用于治疗胃肠间质瘤时,在每一个治疗年度内,参保人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负担前3个月药品,患者自付3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后9个月药品由中华慈善总会进行援助,免费提供。其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医保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三、此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及时向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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