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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27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函[2017]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27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7]37号

2017年6月2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发了“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平台”),并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全面启用。为做好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信息化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中央、地方财政划拨经费以及社会捐赠筹资,保障需要急救的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避免因身份无法核实或者无力支付而发生贻误抢救时机情况,发挥“救急难”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对基金筹集、救治工作开展以及基金审核、拨付等有关工作的监管,确保基金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二、加强管理,做好信息登记平台启用工作
  目前,“信息登记平台”已加挂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局”栏目下(https//fbyaf76576bfd2b74e29bcb88cee41548a1e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8080)。我委日前已完成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平台账户的创建工作(联系我委获取专用账号和密码)。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登记平台”的组织管理,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启用平台时,可通过Internet Explorer(IE浏览器)登录专题专栏“疾病应急救助”中的“信息登记平台”栏目,下载《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用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按照《手册》)要求建立相关用户并完善资料。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平台启用工作。

  三、完善工作制度,做好信息上报和日常管理
  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管理,完善疾病应急救助相关工作制度,对基金的筹资、申请、审核、核销等有关工作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和时限要求等,统一组织,分类分阶段上报有关数据和材料。
  (一)上报疾病应急救助数据。一是在2017年7月31日前,上报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信息;二是在2017年9月30日前,将疾病应急救治制度建立以来至2016年11月30日所有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信息再次核实并上报;三是在2017年12月10日前,上报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信息。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在完成既往信息上报后,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核销等工作分解到日常工作中。同时,应当保证按照要求,于每年6月5日前完成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12月5日前完成当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的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信息上报工作。
  (二)上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在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筹资使用情况分析、工作管理情况、存在困难、意见与建议等,不超过2000字)加盖公章后报我委医政药政处。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挖掘本辖区内的疾病应急救助典型案例(含照片或视频),并及时进行报送,我委将择优推荐至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宣传报道。

  四、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基金管理可追溯
  对申请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患者,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医疗救治、基金申请、审核、拨付以及相关票据等材料纳入档案,统一由“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自动生成档案编号,并指定专人管理。这既便于审核、查询材料时快速找到档案,又便于接受监督检查,确保每一笔基金的使用、申请、审核、拨付工作可追溯。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 系 人:高腾 张磊
  联系电话:0311-66165717、6616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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