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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一般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8

发文字号

青药采办[201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08

颁发部门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文内容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一般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青药采办[2017]2号

2017年3月8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疗机构,省药品采购中心,行业、系统医疗机构:

  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现就开展2016年度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一般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一般医用耗材挂网采购。

  二、采购方式及议价价格
  (一)省药品采购中心将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一般医用耗材品种直接挂网。各级医疗机构须在2017年3月25日前完成本单位一般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的选择和议价工作。
  (二)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通过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下达订单,采购挂网一般医用耗材,并须将报价、议价、成交价等相关交易信息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中填报,禁止网下采购。
  (三)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发挥批量采购优势,探索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动,以市(州)为单位实行区域内所辖医院或医联体联合采购管理,保障供应。

  三、执行时间
  2016年度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一般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结果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挂网采购周期为2年,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医疗机构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目录和价格,并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223.220.250.135:8081)采购一般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原库存一般医用耗材可延续使用至2017年4月30日,库存中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与本次中标结果完全相同的,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标价格。
  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青海省医疗机构2011-2012年度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四、采购要求
  (一)医疗机构与挂网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须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定的成交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配送费用。
  (二)公立医疗机构一般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由挂网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医疗机构在一般医用耗材采购中要求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必须承诺执行“两票制”,并在与挂网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实行“两票制”的有关规定、配送具体事宜和一般医用耗材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一般医用耗材能及时配送到位。
  (三)挂网采购一般医用耗材货款按照购销合同及时与挂网一般医用耗材生产或配送企业结算。货款结算回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四)挂网采购一般医用耗材价格实行动态监测,省药品采购中心每半年公布挂网采购产品最高和最低采购价,鼓励联合带量采购,实行价格动态调整。
  (五)挂网采购工作开展期间,省药品采购中心要通过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认真做好医疗机构采购数据和生产配送企业销售供应数据采集工作,在摸清使用品种、数量、采购价格的基础上,针对临床用量大、价格高、利润空间大的一般医用耗材,实行“双信封”集中招标采购或谈判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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