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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5

发文字号

鲁卫发[2018]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20

颁发部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发[2018]15号

2018年11月15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省血液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流程,为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用血费用报销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方便、快捷、顺畅,促进无偿献血服务工作健康、持续、稳步发展。

  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流程,为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无偿献血者受益人”)。

  第三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

  第二章 报销标准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1000毫升以下的,终身享受报销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报销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受益人享受累计报销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六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报销标准互不影响。

  第七条 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8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首次复检不合格的,按照该报销标准执行。

  第三章 报销流程

  第九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需临床用血时,可向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地或献血地血站(包括采血点、采血车)提出报销申请。

  第十条 向就诊医疗机构申请用血报销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申请人提供献血者、用血者(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下同),签署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附件1),可先用血后结算。
  (二)用血后申请人填写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单据(附件2),由医疗机构初审并上传至用血地血站。
  (三)用血地血站审核合格的,将报销费用拨付至医疗机构,直接抵扣患者医院用血费用。献血地与用血地不一致的,用血地血站负责与献血地血站联系审核、先行拨付费用,事后与献血地血站结算。
  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血液费用直报系统,实现相关费用实时结算。
  (四)用血费用报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献血地血站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

  第十一条 向用血地或献血地血站(包括采血点、采血车)申请报销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申请人提供献血者、用血者(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注明“原件留存我处,血费未予报销”,加盖留存部门公章),及收款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网上申请等多种方式提供材料。
  (二)向献血地血站申请报销的,献血地血站审核合格后将报销金额按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方式汇入申请人账户。
  (三)向用血地血站申请报销的,用血地血站负责与献血地血站联系审核,审核合格后,献血地血站将报销金额按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方式汇入申请人账户。
  (四)用血费用报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献血地血站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

  第四章 报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享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献血者,报销费用为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在省内多个血站献血的,由报销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报销标准执行,用血报销费用由各献血地血站按献血比例进行分摊和结算。

  第十四条 献血地和用血地报销标准不一致的,按照献血地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予以报销,不予分别重复报销。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血站、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用血费用报销相关政策的宣传、材料审核等工作,凡是能通过医疗机构直接报销的,应由医疗机构主动向患者说明相关政策及流程,实现患者在院申请、医疗机构与血站对接,患者“零跑腿”或只跑一次。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实现医疗机构直接报销的,应按照用血地或献血地报销流程在1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省级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无偿献血者受益人信息库,实现血液中心、血站之间及血站与医疗机构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全省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约束惩戒机制,对用血费用报销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利用用血清单(复印件)等材料在不同献血地重复报销的无偿献血者、用血者、申请人在政府相关网站、血站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取消当次申请报销的献血量在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及报销政策等方面的累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还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各市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细化工作措施,报销人员范围和标准不低于本办法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

  第二十一条 此前已用于报销的献血量不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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