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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川财社〔2020〕1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川省
现行有效
2020-02-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工作,省级四部门先后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社〔2020〕5号)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社〔2020〕6号),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救治相关政策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规落实救治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医疗救治政策,严格落实确诊和疑似感染人员医疗救治费用。对确诊和疑似感染人员,严格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由财政给予补助。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保障对象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医保基金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保障范围。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治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安全。
二、严格执行补助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财政部国家卫建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和加班值班补助发放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统计和发放台账管理,有序组织发放。不得擅自调整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对象范围,严禁“搭车”发放、变相普惠发放,更不得借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三、依法开展应急采购
各级各部门要规范执行紧急采购政策,对未挂网的急需药品和其他物资设备开设紧急采购渠道,确保急需物资、设备及时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任何采购单位也不得借紧急采购之名擅自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纳入紧急采购范围。
四、合理添置设施设备
按照“突出重点、保障急需”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紧缺的检验检测、重症救治等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添置和改(扩)建,确保医疗救治需要。不得使用疫情防控财政补助资金购置与疫情防控无关的设施设备,不得超标准购置设施设备和装修改造病房。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管理,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防止资金损失浪费。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基础数据审核把关,确保防控人员、救治人员、物资采购、救治费用等基础数据真实准确,严禁造假;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进行重点核查;资金使用单位要对防控经费进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虚报冒领、挪用挤占、假公济私、损失浪费等行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开展疫情防控救治工作,凝心聚力、同舟共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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