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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24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8]2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24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262号

2018年10月24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昆山、泰兴、沭阳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开展抗癌药专项谈判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愿望和要求,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百姓,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医疗机构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群众用药需求。

  二、落实政策。要千方百计落实抗癌药品的供应保障政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17种抗癌药品公开挂网工作;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17种抗癌药的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等保障政策之间的衔接,加快合理确定17种抗癌药的医保支付比例,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自11月20日起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加强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17种抗癌药的使用管理,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根据医疗机构使用谈判药品中抗癌药情况,合理调整确定总额控制指标;要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配备谈判药品中抗癌药的情况,患者投诉举报情况等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内容。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费用另外统计,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医疗机构是处方药采购和使用的主阵地,要优化医院药品采购目录,按需采购使用谈判药品中抗癌药,保障患者安全使用到抗癌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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