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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春季学期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25

发文字号

川教函[2016]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2-25

颁发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春季学期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16]62号

2016年2月25日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新学期开学正值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切实做好学校春季学期公共卫生防疫、传染病防控和食品饮水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各校认真执行。

  一、加强传染病防控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聚集发生
  目前,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正值开学,学生从各地返回学校,极易将致病菌带入学校,引起发病,有可能导致传染病疫情在学校聚集性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学校公共卫生防疫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把学校卫生防疫、传染病防控作为开学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实抓好。
  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开学期间要做好校园环境和教室、寝室、图书室等人群高度密集场所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要保证学生每天足够的睡眠和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二、做好学生晨检和健康巡查,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晨检、午检、住校学生健康巡查,若发现师生中出现(发热、咳嗽、出疹、腹泻等)健康状况异常者,应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学校要认真做好因病缺课学生登记随访工作。
  普通高校校医院(卫生科)应启动发热门诊,一旦发现疑似流感、腥红热、肺结核、痢疾等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的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疾控部门和教育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三、切实加强食堂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管理
  食品饮水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近期要认真学习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是食品饮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基层教育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开学后,市(州)教育部门要组织力量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辖学校食堂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饮水设施、厕所、校园环境卫生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限时整改。学校应主动接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查与指导。
  学校要加强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的规范管理。学校食堂禁止出售发芽土豆、四季豆、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和凉拌菜。对暂时没有收回的对外承包学校食堂,要指定专人加强监管,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使用自备供水、二次供水的学校应于开学前请当地卫生疾控部门对水质和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水源,应立即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整改,使之达标。同时要加强日常消毒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四、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和禁毒防艾专题教育
  学校开学后一周内要在师生中认真开展呼吸道和媒介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3月卫生宣传活动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师生开展以灭蚊和校园环境整治为重点的春季爱国卫生活动,做到校园内清洁扫除不留空白,环境整治不留死角。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讲清洁、爱卫生的良好习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利用春季学期切实抓好学校毒品预防教育、艾滋病预防教育工作及包虫病流行地区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确保广大师生充分了解毒品预防知识、艾滋病防治知识,逐步掌握禁毒防艾的生活技能。

  五、做好信息上报,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四川省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对因工作疏忽,信息不畅造成学校发生重大食品饮水卫生安全事故和聚集性传染病疫情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新学期开学后,我厅将会同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组织我厅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专家组成员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和落实学校毒品预防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和包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通报督查情况,且作为2016年度对市(州)教育局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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