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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5-07-24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4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2015年7月2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修正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执法主体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九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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