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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4

发文字号

皖人社发[2017]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4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41号

2017年8月14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以下简称36种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按照《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252号)要求,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报销支付。

  二、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36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并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要按照国家标准做好药品数据库更新和信息代码维护工作。要综合运用事前审查、智能监控、病例审核等多种方式,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加强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三、36种药品中国家已限定支付范围的,各地一并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药品,有关限定支付范围仍按我省2010年版目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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