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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7-07-02

发文字号

冀卫办[2007]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02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政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河北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

冀卫办[2007]16号

2007年7月2日

各市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中央综治办、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平安河北”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加强卫生工作,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总体上,我省医疗卫生服务环境是比较好的,广大医务工作者爱岗敬业,热心服务患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做出了不懈努力和贡献。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增多,由此引发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呈上升趋势,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现象,医患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和理解,医务人员缺乏安全感,不敢采用风险较大的医疗救治技术。与此同时,一些城市大医院出现了以介绍看病、转院等为名进行谋利的“医托”,盗窃、诈骗患者等治安案件也时有发生,一些医疗机构管理不到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不健全,治安防范基础设施条件差,社会治安防范队伍与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力量没有形成合力,等等。这些问题干扰了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破坏了和谐的医患关系,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院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工作的载体和为广大患者服务的窗口。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完善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着力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对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河北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创建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战略部署,按照构建和谐河北、建设“平安河北”的总体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医疗机构执业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医患关系、提供满意服务贯穿创建活动始终;坚持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推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全面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把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创建活动的重点内容,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使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患纠纷明显减少,医患关系更加和谐;积极探索建立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治安保卫长效机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急机制以及医患矛盾排查调解机制,使医院安全和治安防控能力明显增强,医院及周边安全和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机构执业环境明显改善,确保医疗机构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优质、便捷、舒适的医疗服务环境。
  (三)创建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成批、集中解决问题,遏制重大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夯实基础、注重预防,依法按政策及时将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和化解在萌芽状态。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加强管理,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长效机制,健全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和治安保卫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自觉规范执业行为,不超范围开展诊疗项目,不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不做非法医疗广告,不雇用“医托”。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医院职工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常规,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完善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二)完善医疗机构安全防范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卫队伍,加强内部治安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防盗抢、扒窃、诈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和《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强化医院内部重要部位和重点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各类毒麻药品、菌种、放射源和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防发生流失事件。认真贯彻《保密法》,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落实防范、惩治邪教势力和非法组织活动的各项措施。加强与基层社区组织、公安派出机构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
  (三)健全医患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依法、公平、公正、有序调处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医疗机构要每月开展一次医疗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对排查出来的苗头和隐患,做到四个“逐一”,即逐一建立工作台账,逐一梳理核实情况,逐一落实包案领导,逐一确定解决方案和办法,限期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在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政策解释的同时,严格落实稳控责任,做好稳控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每周不少于半天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对群众投诉要实行限时办结,能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转办或督办,一般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程序、投诉电话及地点等相关事项,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和处理反馈。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规范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牢固树立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诚信为患者服务的良好风尚,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注重诚信服务,增进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认真组织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弘扬正气,树立新风。继续落实“惠民医院(病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等惠民措施。加强行业自律,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逐步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医疗机构要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不断提高患者的综合满意度。
  (五)认真治理医院及周边环境。运用综合手段,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严肃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巡逻守护,严防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加大对医疗机构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屋、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力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防止违法犯罪分子隐匿其中。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机构特别是人、车流量较大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医疗机构及周边交通秩序。强化对医疗机构周边煤、油、气、电设备的管理,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取缔违法摊点。定期组织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依法打击“医托”、“号贩子”以及散发、张贴虚假医药印刷品广告等各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六)加强和改进涉医新闻宣传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政务信息和医疗服务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引导患者正确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理性、客观、公正地对待医疗服务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营造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协调,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省综治办、公安厅、卫生厅等部门联合成立全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创建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医院要成立创建“平安医院”领导机构,落实人员,明确分工,精心组织。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工作的合力。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并将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卫生部门要根据创建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依法加强对医院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指导医院加强内部治安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或警务点,依法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及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民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以及其它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保障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医托”、“号贩子”以及在医院内和周边地区散发小广告行为的监管。
  (三)严格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当前创建活动工作重点,层层分解任务,制定详细方案,拿出具体办法,形成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具体、考核有力的工作体系,一件一件地抓细抓好抓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对各地创建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省各有关部门对省辖市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级医疗机构创建工作进行督查。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和“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对达标单位授予“平安医院”标牌,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建议综治机构实行一票否决警示,直至一票否决。

  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期间,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创建活动协调机构建立和工作方案制订情况,以及华北石油、省直医疗单位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请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11-85989717,传真:0311-85989714。

  附件:河北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王玉梅  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李德兴  省综治办常务副主任
  李云隆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李建国  省卫生厅副厅长
  解永会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程鸿飞  省民政厅副厅长
  金洪钧  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振邦  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办公室主任:李建国(兼)  省卫生厅副厅长

  成 员:戚 海  省卫生厅办公室副主任
  姜建明  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卢玉中  省综治办副主任
  王毅瑞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
  王振儒  省委宣传部宣传处调研员
  刘 辉  省民政厅优抚处副处长
  郑彦龙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调研员
  段云波  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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