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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洪救灾捐赠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石家庄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29

颁发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洪救灾捐赠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6年7月29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抗洪救灾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确保捐赠药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要高度重视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抗洪救灾期间捐赠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捐赠药品的汇总、联络工作,并于2016年7月30日下午17:00前将联络人名单(见附件1)报到我局邮箱(sjzyscnb@163.com)。
  2、要及时掌握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捐赠药品情况,每周统计汇总清单(见附件2),于每周五上午12:00前报送到我局邮箱(sjzyscnb@163.com)。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无捐赠情况须报送空表,不得不报、瞒报。
  3、要密切关注并引导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向受灾地区捐赠药品的质量,加大对企业捐赠药品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强化捐赠人对捐赠药品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二、各药品生产企业捐赠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的药品外包装需牢固,易于运输和储存,尤其是储存条件较特殊的药品,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识清晰、不易脱落或损毁。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捐赠的药品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违法情形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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