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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增加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30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3]3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01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增加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323号

2013年10月30日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成人)、干燥综合症、肾病综合症、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非介入治疗)、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七种疾病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具体的疾病认定标准和用药范围由省医保局另行制定。

  二、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中的精神病(稳定期)扩大为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躁狂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具体的疾病认定标准和用药范围由省医保局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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