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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06

发文字号

黔医保发〔2023〕26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9-06

颁发部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促进全省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更加均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三)基金支付限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统筹区现行政策规定高于500元的,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普通门诊就医,包括省内跨统筹区以及统筹区内跨县(市、区、特区)普通门诊就医均执行以上标准。

二、就医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在省内普通门诊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优先实行直接结算。取消城乡居民医保各级医疗机构门诊次均(日均、月均)统筹基金报销金额限制。

三、政策前后衔接

本通知规定的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统筹区门诊支付比例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就高待遇执行。各统筹区已将门诊统筹待遇延伸至三级医疗机构的,可延续执行现行政策。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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