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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10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15]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10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5]131号

  2015年8月10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顺利推进,经研究,现对异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择优、合理、便民”的原则,在原有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基础上选择确定异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省会石家庄市区内的异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由省厅确定,石家庄所辖县(市)由石家庄人社局确定;其他10个设区市及所辖县(市)由市人社局确定;省直管县(市)由县(市)人社局确定。

  二、 数量控制
  (一)各县(市)在其原定点服务机构中选定不超过2个综合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试运行阶段选定1个医院。
  (二)除省会城市外,其他设区市异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在市本级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中选择。原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都可作为异地就医门诊就医和购药定点服务机构,试运行阶段选定3-5个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住院定点服务机构。
  (三)省会城市从省本级确定的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中选定异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原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可作为异地就医门诊就医和购药定点服务机构。试运行阶段选定不超过10个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住院定点服务机构。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站在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大局中,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异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工作。医保行政和经办部门要密切配合、沟通协作、科学决策,以为全省参保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工作。
  (二)在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试运行阶段,各地要摸索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待运行平稳后,适时全部放开。各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
  (三)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要统筹负责本区域异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工作,并将名单汇总,于8月底前以电子版形式报省厅医保处(邮箱:378333676@com 联系人:兰静 联系电话:88616837),省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 其他内容
  (一)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原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和管理工作,继续按《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74号)、《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75号)、《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76号)文件执行,《关于严格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321号)文件,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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