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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卫生系列医学研究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7

发文字号

津卫人〔2023〕465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12-27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部分中央驻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要求,营造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系列、医学研究、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工作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纪律意识

职称评审是人事人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激励引导人才发展、调动人才创新创造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各推荐单位应高度重视,把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职称推荐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完善推荐标准,积极引入客观评价数据,更加突出临床诊疗能力和疑难复杂疾病诊治水平;通过有效途径和方式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申报人员、参与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及专家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营造健康有序、公平公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二、严肃职称申报人员纪律要求

职称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职称申报承诺制度,如实填报申报信息,严禁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获奖证明及其他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等行为;申报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专家拉票、宴请和赠送钱物。如发现存在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书籍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律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肃评审专家纪律要求

评审专家要严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履行评委职责。评审专家在职称推荐、评审过程中,对于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情况,应当申请回避。评审专家不得收受申报人员任何影响评审公正性的馈赠和请托。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职称推荐环节管理

(一)严格把握职称申报条件。在职称推荐过程中坚持把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评价首位,合理确定本区、本单位推荐条件,严把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性,切实履行审核推荐责任。推荐单位未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单位,约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立即整改,并视情节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推荐单位中应认真落实“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制度”,在推荐环节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信息和帮助申报人打招呼、拉选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并视情节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三)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推荐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大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调查核实力度,对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规予以纠正、依纪进行处理;同时,推荐单位还要自觉接受市人社局及行业(专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卫生系列医学研究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职称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全文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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