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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津结算中心发〔2023〕42号
其他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24-01-03
天津市医保中心、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天津市药采中心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83号)、《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价格等信息调整操作规程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2〕38号)等工作要求,落实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相关药品的维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药品信息维护
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要求,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等情况,将有在津销售意愿、在现行三目系统中且本次进行了相关信息变更的药品品规进行维护。将本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药品品规退出医保支付范围。(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要求,对符合《中国药典》和我市药品监管部门炮制规范等要求的部分饮片进行信息维护。(详见附件)
(二)药品目录对接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符合对接条件的药品品规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备注(限定支付范围)、增付比例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要求,对符合《中国药典》和我市药品监管部门炮制规范等要求的饮片纳入中药饮片目录。(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4年1月1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等信息维护工作。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及支付限定。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编码申报上传相关药品,不得套用其他项目编码上传。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并做好咨询解释。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六)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各相关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
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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