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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05

发文字号

成办函[2019]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成都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3-05

颁发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成办函[2019]29号

2019年3月5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医疗美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8]75号)中各项政策的规范有效实施,经研究同意,现将通知中第二十一条“医美机构(企业)享受本政策需购买相关医疗责任险”作如下解释:该条款规定的享受本政策需购买相关医疗责任险的医美机构(企业)是指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规定,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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