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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京药监发〔2024〕123号
其他
北京市
现行有效
2024-06-1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化妆品安全评估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结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要求,就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宣贯动员,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分局对辖区企业开展动员部署,宣贯化妆品安全评估政策法规,督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化妆品质量安全底线,不断提升安全评估能力和水平,严格依照法规要求做好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
二、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企业化妆品安全评估能力
各分局逐步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法规及技术培训,宣传贯彻化妆品安全评估法规要求,推动企业学习交叉参照、毒理学关注阈值、整合策略、安全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理化稳定性测试、防腐剂挑战测试、包材相容性测试评估等技术方法,相关技术支撑部门做好支持,各部门协同,共同提升北京市化妆品行业安全评估能力。
三、落实分类管理,鼓励企业先行提交完整版报告
落实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分类提交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普通化妆品提交安全评估基本结论,安全评估报告由化妆品企业存档备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先行提交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对在2025年5月1日前率先提交完整版安评报告的企业及产品,可以给予通报表扬。
四、指导企业搭建安全评估体系,提高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构建化妆品安全评估相关沟通交流机制,搭建监管部门、技术审评部门与行业协会、化妆品企业、化妆品原料企业、安全评估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沟通平台,指导企业科学开展安全评估体系研究工作,加强相关舆情和投诉举报信息监测。
鼓励化妆品行业企业共享原料安全数据,鼓励化妆品原料企业和化妆品企业科学开展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依托行业协会逐步形成化妆品原料安全使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为化妆品企业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引导化妆品企业构建并持续完善安全评估体系,强化产品上市前安全评估,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做好产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再评估,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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