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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正版软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14

发文字号

冀卫办规划函[2015]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14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正版软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卫办规划函[2015]63号

2015年12月14日

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生协,省直各卫生计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正版软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直各卫生计生单位,请参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正版软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软件资产,是指委机关通过购置、调剂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各种软件。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办公计算机,是指接入委机关办公网络办公用途的笔记本、台式机、服务器,以及因工作需要单独使用的笔记本、台式机等。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正版软件主要包括计算机用户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网络管理软件,以及其它辅助办公用软件。

  第三条 委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 委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机关每位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正版软件。

  第五条 委办公室负责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安排部署;规划与信息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正版软件采购、安装、使用计划;财务处负责保障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和采购正版软件所需经费,并列入部门预算。机关服务中心做好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省卫生信息中心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第二章 软件配置管理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七条 软件资产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

  第九条 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规划与信息处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本部门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应当委托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条 机关统一采购的正版软件,需附有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在财务办理付款前需填写《软件资产备案登记表》,机关财务和服务中心据此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正版软件备案登记采用使用人实名制登记管理,使用者变更后,应重新填写《软件资产备案登记表》,机关服务中心据此办理正版软件资产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章 软件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正版软件使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负责保管所使用正版软件的介质、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在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正版软件要在协议许可或授权所限定的数量、权限和服务范围内进行复制、安装和使用。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延续授权或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三条 软件使用要遵守一致性原则,即采购什么软件就使用什么软件的原则,严禁办公计算机使用者私自卸载委统一配发安装的操作系统、办公系统等软件,擅自将单机授权的软件进行转移安装或多机安装,不得超出授权安装使用软件。

  第十四条 办公计算机接入委计算机办公网络,采用实名制管理。各处室、单位新增或调换计算机接入计算机网络,应先填写《IP地址/网口开通申请表》,同时签订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信息中心审核后方可开通使用网络。装有盗版软件或使用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正版软件的,不予开通使用网络。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按照批准后的《IP地址/网口开通申请表》设置开通计算机网络端口,分配静态IP地址并与其网卡物理地址绑定,安装网络管理软件客户端,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六条 计算机使用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卸载当前使用者无权使用的软件。如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则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规划与信息处、财务处会同机关服务中心应当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及时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八条 各处室和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应当加强软件资产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资产安全。档案信息包括资产代码、软件载体、许可证、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流转记录等内容。

  第四章 软件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条 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
  闲置的软件资产,由规划与信息处会同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调剂使用。
  包含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软件资产处置依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冀卫办[2014]27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委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正版软件的安装使用、资料保管、软件资产处置,以及盗版软件使用等情况进行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 正版软件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装有盗版软件,或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计算机,进行断网处理,整改后方可接入委办公网络。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软件正版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处室、单位要予以表彰,对存在安装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现象的处室、单位要按照责任追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委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直各卫生计生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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