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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15-05-07

发文字号

银价发[2015]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0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市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试行)

银价发[2015]20号

2015年5月7日

市第二、三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口腔医院:

  为积极推进银川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破除“以药养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政策补偿机制,优化医院收入结构,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授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宁价费发[2015]16号)精神,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参加公立医院改革的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口腔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单位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兼顾政府财力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不增加人民群众就医费用负担。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实施范围内容及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标准
  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为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试点医院,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所属医院要做好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调整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间各医疗机构要做好统计分析,收集情况,及时将试点中出现和发现的问题向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反映。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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