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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青政办〔2017〕8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青海省
现行有效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规范和推动我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保障和促进全省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动政府健康医疗信息系统和公众健康医疗数据互联融合、开放共享,为深化医改、实现健康青海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创新驱动。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家大数据战略布局,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突出健康医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利用大数据拓展服务渠道,延伸和丰富服务内容,更好满足人民健康医疗需求。
———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保护等法规制度,强化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处理应用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增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开放融合、共建共享。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盘活、整合现有资源,推动形成各方支持、依法开放、便民利民、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到2017年,实现与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及药品招标采购业务应用平台互联互通,完善省、州(市)、县(区)三级人口健康信息资源开放平台,联通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分级诊疗区域卫生业务协同,基于“六网合一”基本形成跨部门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
到2020年,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实现与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取得明显成效,依托现有资源建成省、市(州)9个区域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基本实现城乡居民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健康卡,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政策法规、安全防护、应用标准体系不断完善,适应省情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模式基本建立,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基础。
1.加快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构建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的数据标准体系,制定数据开放、指标口径、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协同共享、安全保密的规范和框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海保监局)
2.建设全省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全省健康保障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为基础,拓展完善现有设施资源,进一步扩大“六网合一”应用范围,联通区域内各类卫生计生机构信息系统。完善省、州(市)、县(区)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联通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六大重点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重点统筹协同推进远程医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区域协同业务的开展。推进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健康医疗中的应用。加快打造以涉及运动休闲、体质监测、医疗卫生三大基础领域为主,涵盖赛事活动、康体保健、养生休闲、健康用品等行业的康体平台。(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海保监局)
3.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存储与应用,打通数据资源共享通道。加快建设和完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消除数据壁垒,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统计、旅游、气象、保险监管、残联等跨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归口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机制,畅通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通道。探索推进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移动应用等数据资源规范接入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网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二)全面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4.推进健康医疗行业治理大数据应用。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评估监测,加强居民健康状况等重要数据精准统计、预测评价,支撑健康青海建设规划和决策。综合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手段,健全医院评价体系,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健全对医疗、药品、耗材等收入构成及变化趋势的监测机制,协同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使用等业务信息,助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
5.推进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大数据分析应用。依托现有资源建设1—2个省级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鼓励基因芯片与测序技术在遗传性疾病诊断、癌症早期诊断和疾病预防检测方面的应用,加强人口基因信息安全管理,推动精准医疗技术发展。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优化生物医学大数据布局,依托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加强临床和科研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提升医学科研及应用效能,推动智慧医疗发展。把中藏医诊疗过程、诊疗结果数据化,形成中医药数据资源库,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治未病”技术方法和健康产品。(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
6.推进公共卫生大数据分析应用。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免疫规划、网络直报、网络化急救、职业病防控、鼠疫风险预警决策等信息系统以及移动应急业务平台应用功能,推进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监测评估和决策管理能力。整合社会网络公共信息资源,完善疾病敏感信息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和动态分析全人群疾病发生趋势及传染病疫情信息等公共卫生风险,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能力。开展重点传染病、职业病、口岸输入性传染病和医学媒介生物监测,整合传染病、职业病多源监测数据,建立实验室病原检测结果快速识别网络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整合环境卫生、饮用水、健康危害因素等多方监测数据,有效评价影响健康的社会因素。推动疾病危险因素监测评估和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旅行卫生健康保健等智能应用,普及健康生活方式。(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新发展健康医疗业务,促进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加快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关联产业链,不断推进健康医疗与养生、养老、家政等服务业协同发展。发展居家健康信息服务,规范网上药店和医药物流第三方配送等服务,推动中医药养生、健康养老、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健康文化、体育健身、健康医疗旅游、健康环境、健康饮食等产业发展。建立全民健身电子地图,利用微信、健身圈移动应用APP等公共服务平台,收集各类运动大数据。(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
8.推广应用数字化健康医疗智能设备。积极推动健康医疗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生物三维(3D)打印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健康和康复辅助器械、可穿戴设备以及相关微型传感器件在人口健康信息化领域的推广应用。提高数字医疗设备、物联网设备、智能健康产品、中医功能状态检测与养生保健仪器设备的应用水平,促进健康医疗智能装备升级。(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
(三)规范和推进“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
9.开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大力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和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等应用,优化形成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探索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推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的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全面建立远程医疗应用体系。实施健康青海云服务计划,建设健康医疗服务集成平台,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远程心电诊断服务,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推进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延伸放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针对性地促进“重心下移、资源下沉”。(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11.推动健康医疗教育培训。引进国家健康医疗开放大学资源,以青海大学医学院、青海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建立青海健康医疗教育培训云平台,鼓励开发健康医疗培训教材,探索新型互联网教学模式和方法,组织优质师资推进网络医学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和在线互动、远程培训、远程手术示教、学习成效评估等应用,便捷医务人员终身教育,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保障体系建设。
12.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问题研究和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技术研究,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大数据安全评估体系。切实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做好大数据平台及服务商的可靠性及安全性评测、应用安全评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保护。妥善处理发展创新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审慎监管,保护创新,探索完善安全保密管理规范措施,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
13.加强网络安全环境建设。贯彻执行国家信息标准与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推行以电子认证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健康医疗数字身份管理,推广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同步发展,保障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
采用安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可靠水平。建设网络安全信息汇聚共享和关联分析平台,促进网络安全相关数据融合和资源合理分配,提升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深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态势感知能力建设,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护和安全事件识别能力。开展安全监测和预警通报工作,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省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科技等多部门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依托现有资源构建青海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服务中心,承担全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归口与应用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全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制定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成立健康大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健康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工程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各地要重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切实抓好基础建设,出台配套措施,推动全省健康大数据信息产业实现跨越发展。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加大政策支持。积极研究制定健康大数据开放、保护等方面制度,实现对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大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最大程度开放,明确政府统筹利用市场主体大数据的权限及范围。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和共享复用制度。界定个人信息采集应用的范围和方式,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管理和惩戒。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和关键行业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财税、价格、医保、科技、投资、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出台配套措施,合力抓好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落实。要创新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等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鼓励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开展合作,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社会众包等方式,实现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政府应用与社会应用相融合。
(三)加强宣传普及。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专业人才建设和培养。支持省内外大数据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在青海建立研发技术中心,吸引高端人才落地。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快速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创新人才池。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校设立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专业化数据工程师等大数据专业人才。鼓励采取跨校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跨学科大数据综合型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具有统计分析、计算机技术、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跨界复合型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加强职业技能人才实践培养,积极培育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创新型人才。依托社会化教育资源,开展大数据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整体认知和应用水平。
(五)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推动试点示范。坚持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完善国际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大数据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促进大数据相关技术发展。结合大数据应用创新需要,积极引进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完善配套措施。
有关部门要以“互联网+健康医疗”医疗智能设备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招商,加快重点项目的引进和落地。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隐私安全防范有保障的地区和领域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试点,总结经验,扎实有序推进。
(六)强化督导评估。为确保本意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省健康大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各牵头单位要建立定期督导和评估制度,每年可通过委托第三方对主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医改领导小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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