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服务“医养结合”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178号
2016年6月29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部门,省公务员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展我省大健康产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人社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现就人社工作推进“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服务模式,促进我省大健康产业体系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医疗保险政策措施
(一)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和开通医保结算。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医药服务环境。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申请、合理配置、方便参保人就医的原则,经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审核,按需求开通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住院等相应的支付类别。
(二)完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进一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范围,增加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重点增加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方便异地养老就医。在养老服务机构开通社保金融卡“一卡通”服务平台,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对接。
(三)积极协调争取国家支持,在调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省内增补目录时,将符合养老服务和大健康产业需求、我省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新中药、民族药、生物制药等纳入药品目录,并进一步扩大特殊病、慢性病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使用范围。
(四)允许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养老护理险等商业类健康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养老护理质量。
(五)完善正向分级诊疗机制的同时,探索建立逆向分级诊疗机制及与其相应的基本医疗报销比例优惠政策,努力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实惠的医疗、医保服务。
(六)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探索建立与“家庭病床”相应的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全有利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七)鼓励有创业意愿的人员通过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创业。自主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合伙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或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注册为企业且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八)符合条件的自主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创业者,可在工商注册地向县级(含)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行政部门等具体承办单位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并可享受创业项目贷款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且创业稳定1年以上的依据招用我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九)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及其他未就业人员到农村基层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就业。对登记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4050”人员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等服务,帮助其到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就业。县级人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筹管理并按规定落实好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对基层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
(十)对发展“医养结合”需要的各类技能劳动者,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8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人事人才政策措施
(十一)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中医护人员岗位设置。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医师多点执业范围,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延伸。
(十二)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政策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价中,可参照县乡基层卫生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评价条件进行评审。
(十三)针对我省大健康产业专业人才服务需求,进一步优化技工院校相关养老服务专业设置,支持开设养老、养生、康体等新型服务专业,以学制教育培养专业技能人才。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等大健康产业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产业急需的技能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