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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05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5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青政办[2017]3号

2017年1月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6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青海2030”行动计划〉的通知》(青发[2016]37号),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推进健康青海建设,提出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形成政府、单位、个人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防控工作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综合运用医学、经济、法律、社会等手段,着力针对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采取专门措施,实施重点防控。立足基本省情和各地实际,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作用,选择推广适宜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提高残疾预防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到2020年,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防控网络更加完善,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达到国家控制水平。

  二、主要行动
  (一)着力防控发育障碍致残。
  1.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将婚前医学检查列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技术,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结婚登记夫妇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孕前培训、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孕期保健、产前筛查等孕前优生服务,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孕前优生检查率达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网络建设。资助开展唐氏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产前筛查率达6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普遍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列入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知情同意原则上,对新生儿给予免费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和听力筛查,规范筛查技术,保证筛查质量,建立随访治疗网络,加强追踪随访,提高基层干预治疗能力。在医疗保健机构和省残联之间建立听力障碍“筛查治疗康复一体化”干预机制,提高筛查确诊儿童的救治康复水平。加强儿童医疗保障,将年龄在0-6岁以苯丙酮尿症为第一诊断的参合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付费范围。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75%以上,听力筛查率达70%以上。做好儿童保健工作,广泛开展新生儿访视、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健康咨询与指导,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筛查覆盖率及转诊率、随访率、干预率。新生儿及儿童残疾筛查率达85%以上,干预率达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1.加强传染病监测,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完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进一步提高报告质量。开展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做好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强化传染病监测和预测预警,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处置传染病暴发疫情。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确保0-6岁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均达90%以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确保维持和巩固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全面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疫苗接种安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针对重点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食盐加碘、改水、移民搬迁、加强健康教育改变病区不良生活习惯等防控措施,基本消除碘缺乏病、地方性氟(砷)中毒以及大骨节病等重点地方病。
  到2020年,全省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全省95%的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村达到控制标准;全省90%以上的大骨节病病区村达到消除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各级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按照《中国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6-2025年)》,逐步完善死因监测、营养与慢性病相关监测制度,依托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重大慢性病防控。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补助农村癌症早诊早治、城市癌症、慢性病综合干预、心血管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与综合干预、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居民死因监测等项目工作。积极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健康青海2030”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健身活动,基本实现全省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城乡居民培养体育健身意识,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升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健身指导网络服务能力,开展针对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人群的体质监测工作,积极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与运动处方,降低运动损伤致残风险,力争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及以上水平的人数比例超过80%。全省市(州)、县(市、区)公共体育场馆全覆盖,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体育基本健身设施全覆盖。建设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到2020年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满足群众体育健身设施需求。推动科学膳食、全民健身、控烟限酒。倡导居民定期健康体检,引导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CSR)达到150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制定《青海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康复,重点做好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推动落实青海省《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政策,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80%以上。开展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等相关人才培养工作,推动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防控伤害致残。
  1.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安全健康防护能力。重点做好待孕夫妇、孕期妇女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职业危害。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基础建设,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有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高风险行业积极提高安全事故防范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存在粉尘、毒物等职业伤害的用工单位,定时对职工进行体检,确保对职业病职工及时诊断,及时治疗。积极从工伤预防源头抓起,减少工伤事故发生。职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用人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对受伤职工进行医疗救治,降低职工伤害程度。稳步推进工伤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积极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对用工单位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各类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分散单位用工风险和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要求,对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医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伤亡人数均下降10%以上。(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加强机动车生产行业管理,严格落实生产一致性要求,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升车辆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严把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关,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旅游包车“导游专座”、“破窗装置”等。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发全省重点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系统,强化重点机动车的检验和报废工作,强化重点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学习。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8.3%。(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农产品、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切实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开展“餐桌污染”源头治理、粮食重金属污染专项治理、食品生产企业周边污染源排查和环境执法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和监管力度,严惩重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新版药品GSP标准,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监管方法,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加强药品GSP跟踪检查,建立、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强化企业诚信自律意识,提高企业诚信水平,严肃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加大对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加大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的监测和违法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加强食品药品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应急技术能力建设、舆情监测网络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力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通过新建、改造、配套、联网等综合措施,指导涉水病区改水,稳步提升农牧民用水保证程度。全面实施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山洪灾害预警监测平台建设,提高灾害监测及预警预报能力。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有毒有害气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进一步扩大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的覆盖面,掌握空气污染影响人群健康的主要因素和变化状况,有针对性地及时治理干预。(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部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完善各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及会商机制。建设1个省级、8个市(州)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42个县级发布终端,实现纵向连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横向连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和相关部门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功能,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完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健全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强化应急管理,加快地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运行管理制度,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偏远山区、草原牧区和气象灾害敏感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开展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加强防灾减灾基础建设和机制建设,提高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社区、家庭综合干预,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积极开展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范溺水、跌落、误食等风险的安全教育。完善产品风险和伤害监测体系,实施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通报等干预措施,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发生。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分级管理,减少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听力、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伤害。改造易跌倒的危险环境,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改善康复服务。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以及《“健康青海2030”行动计划》《青海省“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普遍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免费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建有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中小学要积极主动面向本校残疾学生开展康复教育,进行康复训练,尽可能减轻学生残疾程度。推广疾病早期康复治疗,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健康康复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制定《青海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青海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重点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将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开展辅助器具租赁和回收再利用等社区服务,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短期及应急辅助器具需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达80%以上。(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新(改、扩)建道路及公路服务区、建筑物和居住区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加强监管,开展多方位的无障碍建设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保障无障碍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全面推进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结合创建国家无障碍建设城市和县(市、区)工作,推动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结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筑抗震加固等专项工作以及创建无障碍县(市、区)工作,力争实现西宁市、海东市乐都区创建国家无障碍建设城市达标。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鼓励省、市(州)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或在电视画面上加配字幕。到2020年底,省级政府门户及部门网站、各市(州)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达到基本水平,能够满足残疾人浏览网站和在网上办理服务事项的基本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网站开展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网站的无障碍服务能力达到基本水平,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获取信息、享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省网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因素致残的预防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统筹实施本行动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投入力度。主动与国家残疾预防制度建设和相关立法进程衔接,推动完善我省母婴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残疾康复等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残疾预防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支持和鼓励科研和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残疾预防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结合残疾预防工作实际,制定急需的残疾预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大残疾人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职能,依托各级省残联及群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作用,拓展延伸服务领域,开辟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深化便民服务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托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职能作用,积极募集社会资金,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不断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制度。落实好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残疾预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应急设施建设,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加大向残疾预防领域的倾斜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人才队伍。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服务、安全保障和监管、应急救援、环境污染防治、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康复服务等体系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指导社区、家庭做好残疾预防,形成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针对青海省残疾预防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以医务人员为重点的各类人员的残疾预防政策法规、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加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力度,做好相关专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快残疾预防领域学科带头人、创新型人才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青海大学办好康复治疗性本科专业。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助残志愿者培训,打造适应残疾预防工作需要的人才队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配套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残疾预防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提高残疾预防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推行“营改增”等税制改革,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残疾预防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残疾预防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探索建立残疾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老年人、残疾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群体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指导保险公司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有效化解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残疾人意外伤害风险。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环卫工人、安保消防等特殊岗位研发符合青海实际的特殊产品,为这些领域的重点人群提供包括医疗、意外等在内的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充分发挥普惠保险的作用,提高保障力度。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险产品和服务,完善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通过捐款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海保监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学研究,实施重点监测。加强科技部署,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要求,统筹布局残疾预防相关科研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相关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致残原因、机理、预防策略与干预技术等方面研究,加强基因组、干细胞、合成生物、再生医学等技术在高原医学、生命健康等领域作用。重点支持新生儿出生缺陷和遗传病筛查新技术的研究与示范,有效控制和减少新生儿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先进、适宜技术及产品在残疾预防领域的应用推广。建立适用于青藏高原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推进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试点,加强对残疾预防基础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建立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搭建青藏高原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和分享平台,促进基于遗传特征的族群分类技术研究,提升遗传病、重大疾病的防控水平。整合各类计划项目资源,实施“互联网+科技助残”行动,推进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养老等社会服务网络化、一体化的健康服务新模式,提升残疾预防大数据利用能力,及时掌握残疾发生的特点特征和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引进支持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促进先进、适宜技术及产品在残疾预防领域的应用推广,提高健康保障能力。(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预防意识。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加强残疾预防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残疾预防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利用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国际减灾日、国际禁毒日、世界艾滋病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发布残疾预防信息,宣讲残疾预防知识,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残疾预防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演出频次和惠民力度。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残疾高发地区、领域及围孕围产期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督导检查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2020年实施终期检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本地的督导检查。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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