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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供修订中医条例相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7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函[2017]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07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供修订中医条例相关情况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7]23号

2017年3月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中医药法》在我省落地生根,我局将修订《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作为今年的一号工程予以启动实施。为确保修订后的《条例》与《中医药法》精神统一、有效衔接,适应我省省情、充分体现河北特色,现就提供修订条例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紧密结合《中医药法》,对本地本单位在中医药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进行认真总结,加以提炼,争取上升到法规层面固定下来,特别是对在体系建设、中医药服务、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和做法进行总结。

  二、认真思考总结各地各单位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制约因素,并针对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思路和办法。

  三、以上情况形成文字材料,简明扼要,条理清晰。请于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10:00前以电子文本形式报送我局综合处。

  联系人:综合处 吴寅莹
  联系电话:0311-66165525
  邮箱: zhongyijuzonghe@heb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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