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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新增医疗项目308纳米准分子光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05-29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1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29

颁发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四川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新增医疗项目308纳米准分子光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川价函[2007]150号 2007年5月29日)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省医行〔2006〕97号)收悉,现就开展该项目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308纳米准分子光疗属新增医疗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归并,一级分类为临床诊疗类,二级分类为物理治疗与康复,三级分类为物理治疗。编码暂定为340100027,项目名称暂定为308纳米准分子光疗,计价单位为每个照射区(360mm×140mm)。小于一个照射区按一个照射区收费,不足两个照射区按一个照射区收费,以此类推。

  二、服务价格每次每个照射区70元。治疗10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减半收费。减半收费10次后仍需医疗的予以免费继续治疗。本服务价格含治疗所需的卫生材料费和光照防护剂。

  三、308纳米准分子光疗在远期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应告知患者。

  四、本批复为最高限价,不再按医院等级上浮。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的情况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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