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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和新生儿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2

发文字号

粤卫办妇幼函〔202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12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孕产妇和新生儿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我省前期出台的新冠肺炎相关防控工作指引,现就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新冠肺炎防控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意识,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对孕产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优先予以保障。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新冠肺炎防控管理的实施细则,推进部门协作,加强联防联控。各助产机构应制定本机构相关应急预案及孕产妇、新生儿就医指引,把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各地市要充分发挥我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和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网络作用,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和新生儿安全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一)明确定点机构。

  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至少指定一家综合救治能力强的助产机构作为孕产妇定点医院,优先选择现有定点救治医院。孕产妇定点医院要切实为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提供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定点机构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我委备案。

  (二)加强围产期防护。

  各地市要积极指导孕产妇做好防护和孕产期保健,做好辖区内危重感染孕产妇救治工作。助产机构应加强对孕产妇健康教育,指导孕产妇合理安排产检时间,及时前往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对于疑似或确诊孕产妇,按照规定尽快转诊至孕产妇定点医院。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严禁让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孕产妇分娩,要及时启动院内外多学科合作。发热、疑似及确诊孕产妇分娩出院回家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保健人员要采取恰当的工作方式(上门、电话、视频等)做好产后访视及人员的防护工作,协同社区强化管理。关注产妇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缓解焦虑情绪,预防产后抑郁。

  (三)加强新生儿救治。

  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经新生儿科评估后做好分类管理,对于出现重症临床表现的,应当及时转入新生儿救治能力强的定点医院,转运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加强院感管理。

  各助产机构要根据有关要求制定院感防控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定点机构产科及新生儿病房应设置隔离产房(或负压产房)和隔离病区(隔离病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使用过的隔离产房(或负压产房)和隔离病区(隔离病房)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安排专人管理疑似或确诊孕产妇及新生儿,防止交叉感染。做好产科及新生儿科的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和诊疗能力。加强院感监测,落实产房、产科及新生儿病房、母婴同室的院感防控要求,做好病区清洁消毒管理和医疗废物管理。

  三、细化信息,及时报送

  各助产机构若发现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在报告传染病疫情时应标注孕产妇或新生儿身份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同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逐级报送至省妇幼保健院及我委。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刘  薇,电话:020-83828331。

  省妇幼保健院:保健部 吴云涛,电话:020-39151605。


  附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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