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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石家庄等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辅助生殖技术校验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11-19

发文字号

冀卫妇幼函[201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19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石家庄等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辅助生殖技术校验的批复

冀卫妇幼函[2015]18号

2015年11月19日

石家庄、沧州、邢台市卫生计生委,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4号令)、《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4号)的规定,今年11月我委组织专家先后对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石家庄市妇产医院、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邢台市不孕不育专科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现场校验。根据专家组意见,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石家庄市妇产医院、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邢台市不孕不育专科医院夫精人工授精(AIH)、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技术校验合格。

  上述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专家校验报告中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计划,并上报我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区医疗机构认真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严格设备使用管理,提高检验质量,确保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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