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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11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6年7月11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省药采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形成可借鉴的做法,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引导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

  二、规范开展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
  1.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201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个部委(局)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启动首批价格谈判工作。2016年4月,国家公布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盐酸埃克替尼和盐酸吉非替尼等三个药品的国家价格谈判结果。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尽快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在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挂网,并引导相关企业做好配送关系的确立。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
  2.鼓励优先采购使用。
  各级医疗机构应通过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应合理预估其采购数量,与国家谈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3.做好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工作。
  各地在7月底前将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按新农合有关政策予以报销。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各项工作。要坚持正确导向,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加强总结评估和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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