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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二级中医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06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函[2016]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06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二级中医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6]31号

2016年4月6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院: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二级中医医院持续改进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15号)和《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二级中医医院持续改进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冀中医药函[2015]13号)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二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专科医院,下同)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范围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安新县中医医院等43家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和编号的通知》(冀中医药[2014]19号)和《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国市中医医院等57家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和编号的通知》(冀中医药[2015]4号)公布的100家二级中医医院。

  二、检查评估组织
  检查评估设32个组。每个专家组均由来自不同医院的管理、医疗、护理专业各1名专家组成,组长由管理专业专家兼任。每个专家组检查评估3~4家医院。每家医院检查评估时间为1天。

  三、检查评估标准和方法
  (一)标准: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实施细则》《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实施细则》。
  (二)方法: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现场访谈等。

  四、检查评估时间及安排
  检查评估时间为2016年4~5月,具体分两个阶段。
  (一)检查评估阶段:4月6日~25日,各地按照《河北省二级中医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专家安排表》(附件1),自行联系专家组,安排持续改进检查评估工作。我局将派员巡视检查评估工作。
  (二)复核阶段:5月底前,我局组织专家对二级中医医院持续改进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抽检复核。复核内容将从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持续改进活动方案实施细则和省级持续改进检查评估细则中随机抽取。如复核结果与医院自查结果或检查评估结果误差超过20%,则该院检查评估结果无效,我局予以通报,并重新组织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及时通知辖区有关中医医院做好检查评估各项准备,并主动与专家组联系,按照相关标准做好接待工作。同时,确定每组检查评估的医院名单和路线,并将具体安排在检查评估工作开始前至少1日报我局。
  (二)请各检查评估专家所在医院,认真配合我局的安排部署,保证专家工作时间,确保检查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二级中医医院持续改进省级检查评估专家手册》(电子版可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NBTXE75UNJ3T635QPZYGG5C/)进行检查评估,不得随意增减工作内容。要自觉执行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证检查评估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四)专家劳务费、住宿费、交通费由我局承担。请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安排专家食宿、市内交通;并填写专家劳务费明细表(附件2,劳务费标准为每家医院每位专家300元)、专家住宿费汇总表(附件3,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辛集市不超过350元/人/天,唐山、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不超过310元/人/天)以及专家交通费汇总表(附件4)。
  (五)检查评估结束后,专家组组长按《专家手册》要求将归档材料封存后移交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请各地于4月30日前将归档材料、住宿费发票(统一抬头为“河北省卫生计生委”)、住宿费结账单、专家往返车票、专家劳务费明细表、专家住宿费汇总表、专家交通费汇总表一并报送我局。

  联 系 人:省中医药管理局 王东红 孟建华
  联系电话:0311-66165529 66165523
  邮 箱:13323043651@189.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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