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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琼卫妇幼函〔2024〕16号
其他
海南省
现行有效
2024-07-09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听力障碍患儿干预救助项目
实施方案(2024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办发〔2021〕50号)、《海南省残疾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琼府〔2018〕52号)文件精神,预防因聋致哑,减少新增的聋哑儿童,我省继续开展听力障碍患儿干预救助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目标
在2018—2023年度项目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省听力筛查、诊断、干预和管理的一体化服务网络,预防因聋致哑,减少新增的聋哑儿童。
(二)服务对象和内容
项目服务对象:海南省户籍、18周岁及以下听力障碍患儿。本项目提供诊断和干预(人工耳蜗植入、验配助听器和听力与言语康复)救助服务。
2024年计划为确诊双侧听力障碍患儿提供听力障碍诊断和干预救助服务。干预救助服务原则上为10名患儿提供人工耳蜗植入(含人工耳蜗+处理器+住院费用+术后调机和听力学评估),为10名患儿验配助听器(含助听器和验配及随访调机服务),为确诊听力障碍的患儿(无论是否进行人工耳蜗植入及助听器验配)提供听力与言语康复服务。诊断、康复、人工耳蜗、助听器干预四类救助名额可根据实际患儿数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实施机构
1.诊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海南省人民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中心、海南西部中心医院、三亚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提供听障患儿的诊断服务、项目救助对象的人工耳蜗植入、验配助听器和听力与言语康复救助服务。患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服务机构。
2.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快建立完善儿童康复科,具备服务能力的机构可以申请承担辖区内听力与言语康复工作。
(四)救助类别及标准
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包括药费、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放射费、检验费、治疗费、康复费、手术费、护理费、材料费等。救助项目包括听力诊断、人工耳蜗植入、助听器验配、听力与言语康复等。
患儿可以申请以上4种救助,曾进行助听器验配且有意愿申请人工耳蜗植入的,需要在助听器验配满1年后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确有需要的,方可再次进行人工耳蜗植入。各类救助标准如下:
1.听力诊断
每名确诊听力障碍患儿只能申请1次诊断救助。同一患儿往年已经接受诊断救助的,不再重复申请。
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给予最高2500元的诊断补助,不满2500元的据实全额补助。
2.助听器验配
患儿提出救助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省级专家评审后确定为助听器验配的,原则上每名患儿验配1个助听器,患儿要求同时验配两个助听器,需自行支付1个助听器的费用,如存在专家评审认定确需验配两个助听器的情形除外。
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给予最高1.3万元的助听器验配补助,不满1.3万元的据实全额补助。
3.人工耳蜗植入
患儿提出救助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省级专家评审后确定为人工耳蜗植入的,原则上每名患儿植入1个人工耳蜗,患儿要求同时植入两个人工耳蜗,需自行支付1个人工耳蜗的费用,如存在专家评审认定确需植入两个人工耳蜗的情形除外。
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给予最高13.3万元的人工耳蜗植入补助,不满13.3万元的据实全额补助。
4.听力与言语康复
听力与言语康复费用按年度进行结算,每名患儿1个年度内可以进行多次听力与言语康复。
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1个年度内每名患儿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医疗费用可以选择多次补助,或者多次费用合计进行补助,但是1个年度的总补助经费最高2万元,不满2万元的据实全额补助。
二、项目流程
救助流程包括搜索病例并转诊、病例诊断与项目申请、材料初审、专家复审、评审结果公布、医疗干预及救助、随访等环节。依托《海南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妇幼系统”)中的听筛模块进行流程管理和数据统计,对符合项目要求的患儿提供服务。
( 一)搜索病例并转诊
各市县卫生健康委指定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为本地区项目管理单位,由其负责项目实施工作,通过“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和社会组织动员等方式搜索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听力障碍患儿(诊断服务纳入与排除标准见附件1),为患儿建立台账并在妇幼系统中录入并完善患儿信息,以及联系定点医疗机构预约转诊服务,并在预约转诊两周内进行随访催诊。
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发现病例应由其负责信息录入并向所属地区项目管理单位反馈。
(二)病例诊断与项目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对转诊患儿开展诊断服务,诊断符合项目要求的患儿进行项目申请,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干预服务。将诊断信息录入妇幼系统,形成电子听力诊断报告单。救助申请由患儿监护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人工耳蜗植入术前评估标准参照《人工耳蜗植入术前评估标准》,人工耳蜗及其植入术的诊疗规范参照《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助听器的验配诊疗规范参照《中国小儿助听器验配程序指南》。项目申请需准备的材料如下(每种类型的救助均需要提供):
1.监护人填写申请表(附件2);
2.提供户籍证明(受救助对象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报告,包括听力学检查报告、门诊病历和相关医学影像资料报告单等。
4.海南省听力障碍患儿医学报告书(见附件3)
患儿监护人应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若查实存在虚假、伪造、隐瞒等行为,将不予救助,并终身不得进行项目资助;如已获救助,省卫生健康委保留依法追索救助金的权利;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救助资金等行为,患儿法定监护人应根据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材料初审
实施机构初审。实施机构认真履行患儿申请材料审核把关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患儿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结合实际,按照项目救助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初审,重点审核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真实性,疾病诊断治疗证明材料完整性等。初审通过的,提交至省级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初审未通过的,联系患儿法定监护人反馈不符合救助的原因,或指导其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四)专家评审
省级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需进行人工耳蜗植入和验配助听器的患儿开展专家评审。省级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每年组织1~2次专家评审,评审重点审核救助对象听力障碍程度是否符合救助范围、干预治疗方案合理性等。在临床医疗评估和患儿依从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救急、救穷、救小的原则,采取顺位排序予以审核。
(五)评审结果公布
省项目管理单位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统计,2周内对结果进行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向各自申请的患儿进行结果反馈。评审通过的,积极安排相关干预工作。评审未通过的,告知不符合救助的原因,或指导其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六)医疗干预及救助
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公布的结果及早召回患儿对其进行相应的干预及治疗。为患儿建立独立的医疗档案,不定期进行家庭康复指导和效果评价,主动反馈干预计划和效果给相应的市县管理单位,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妇幼系统。
( 七)随访管理
各市县项目管理单位应负责配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患儿进行随访。随访内容包括催诊、预后情况、医疗体验、依从性等。随访时间为医疗干预后6个月随访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直到干预后3年。特殊情况增加随访次数。随访情况应做相应记录、录入妇幼信息系统。
三、经费与结算
项目救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纳入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财政预算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各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预算标准:诊断经费最高2500元/人;人工耳蜗干预经费(含人工耳蜗+处理器+住院费用+ 手术费用+术后调机和听力学评估)最高13.3万元/人;助听器验配经费(含助听器+验配服务费)最高1.3万元/人;听力与言语康复经费最高2万元/人/年。
诊断、康复、人工耳蜗、助听器干预经费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据实结算,结算方式按协议支付,各市县财政应结合工作实际,给予市县项目管理单位一定的经费保障。各定点医疗机构往年项目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康复、诊断工作,不得作他用。
四、工作要求
(一)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为省级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为开展项目审核、组织培训及病例评审、质量控制、健康教育、资金管理和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在本辖区的组织实施、监督保障工作,并协同和配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和本项目衔接,把握听筛质量、做好健康宣教、组织发动、提升患儿康复依从性、随访管理和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项目相关的健康教育活动。
(三)其他各相关医疗机构协助配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诊断和干预救助服务。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应积极配合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和本项目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听力筛查、诊断、干预和管理一体化服务网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林颖,65388350;
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 范霞林、王小娜,6615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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