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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青政办[2019]1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青海省
现行有效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12号)精神,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我省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实施健康青海战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为健康青海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加快推进国家“互联网+医疗健康”战略部署实施。通过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扩大服务半径,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
二、发展目标
坚持以信息化推动医疗卫生现代化,全面建成高效统一、管理规范、开放共享、公平普惠的“大健康”“大卫生”健康信息服务体系。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让人民群众就医诊疗服务更省心、结算支付服务更便利、患者用药服务更放心、公共卫生服务更精准、家庭医生服务更贴心、远程医疗服务全覆盖、健康信息服务更普及、应急救治服务更高效、政务共享服务更透明、检查检验服务更简便。
到2019年底,省、市(州)、县、乡四级远程诊疗系统、远程教育系统及卫生健康数据应用共享与开放平台基本建成。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在基层开展试点,“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监管系统上线运行。
到2020年底,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数据共享应用格局基本形成,健康医疗数据相关政策法规、安全防护、应用标准体系基本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全面开展。
三、重点任务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允许实体医疗机构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允许随访管理和远程指导。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医联体、医共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2.鼓励以优质专科医疗资源为核心的医联体和专科联盟合作模式,推动第三方机构参与运营远程医疗服务,建立包含远程影像、远程电生理、远程超声、远程病理、远程检验的远程诊断中心。构建省、市(州)、县、乡四级远程诊疗体系。建立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之间共享诊疗信息,拓宽远程医疗服务的信息渠道,并逐步延伸至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形成“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多级联动”的远程医疗服务机制,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完善远程医疗制度政策、标准规范、服务体系,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建设远程医学服务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各地远程医疗监管与指导。(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提升健康医疗急救水平。建立包含脑卒中、胸痛中心、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外伤等急救流程的协同信息平台,做到在院前急救第一时间识别病情,分诊转院。二级以上医院的应急救治中心应当与院前急救机构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供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有条件的医院要加快实现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加强患者信息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实现院前与院内的无缝对接,提高急救效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开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5.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实现全方位记录管理居民健康信息,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积极探索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模式,加强以高血压、糖尿病为重点的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重点做好在线健康状况评估、监测预警、用药指导、跟踪随访等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的审核、数据分析、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精准做好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工作。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为适龄儿童开展预防接种知识科普宣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在线接种预约、接种提醒等服务。创新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推进母子健康手册信息化,提供孕前优生、产前筛查、新生儿筛查和儿童保健等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支持可穿戴设备等数字健康产品应用,普及健康监测与管理,探索应用物联网技术接入个人健康监测数据。(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6.加快家庭医生线上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家庭签约服务的智能化应用,搭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签约居民的服务互动平台,在线提供健康咨询、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动家庭医生辅助诊断决策系统建设、上级医院指导团队实时技术支持系统建设、预约转诊系统建设及应用。依托医联体,通过远程会诊、在线咨询等方式,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支持,通过信息化手段拓宽家庭医生上转患者渠道,为群众提供优质转诊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7.加快提升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开展网上签约服务,规范签约流程。为签约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增进医患互动,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8.探索在医联体、医共体内建立审方中心。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和慢性病处方等,经药师审核后,允许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配送。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建立完整的药品配送链条。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的规范发展。推进“智慧药房”建设,加强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药品处方流转与审核。鼓励二级以上医院的临床药师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并指导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要借助信息技术便捷实现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解决患者排队久、煎药不便及取药难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9.依托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0.加快医保信息系统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医保数据与医疗健康数据互通共享,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与医保、民政、商保、银联等机构合作,丰富在线支付方式、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青海银保监局)
11.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
12.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实现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审核,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3.依托新型互联网教育模式和方法,充分利用优质医疗教育资源,构建开放式在线教育平台,组织优势医疗师资力量推进线上线下教育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在线互动,构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体系、不同学科需求的在线教育课程体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开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线上培训,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宣传、健康教育、健康知识查询等便捷服务,发挥好健康青海APP及健康教育机构作用,开展健康科普知识教育,引导居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健康素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
(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6.引入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探索在智能分诊、疾病筛查、医学影像识别、心电图诊断、病理诊断、专科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审核、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控等领域的应用。推动与健康医疗相关的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和健康医疗移动设备以规范化的数据资源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
17.鼓励基层中医机构引进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推进“智慧村医”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探索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
(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8.根据国家建立的全国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与标准体系以及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构建青海省健康医疗数据标准体系,为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提供支撑。全面推动以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为核心的全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汇聚和共享,强化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整合和协同服务,探索社会化健康医疗数据信息互通共享与开放的机制,加强应用支撑和运维技术保障,形成统一归口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格局。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19.进一步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加快惠民服务、业务协同、业务监管等应用系统建设,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0.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促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健康服务“一卡通”,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及区域健康信息互认共享。实现患者使用电子健康卡即可在省内各医疗机构享受挂号就诊、检查检验、信息查询、智能分诊、在线问诊、药品配送、线上支付等全流程服务。
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到2020年,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与电子病历数据库互联对接,全方位记录、管理居民健康信息。居民可便捷查阅本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就诊信息,通过与电子健康档案动态关联,更好地实现自我健康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21.落实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规范管理系统,加强标准体系的应用、维护与管理。实施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国家、行业基础标准,全面实现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22.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就医需求,积极发挥互联网的智能服务、开放共享等优势,推动传统以院内诊疗为主的就医向同时关注健康促进、风险预测、慢性疾病预防和早期干预及康复监护的转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诊、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三级医院要进一步增加预约诊疗服务比例,到2020年,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以内,并优先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推动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着力破解“挂号难”问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3.组织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信用”,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快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医疗卫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推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加快政务信息整合共享,将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信息接入省政务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与人口数据库联通。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提高线上办理比例,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平台融合发展。全面推行生育服务网上登记以及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审批等“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快捷办证、查询信息、了解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24.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合理配置,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5.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基层医疗机构延伸。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26.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十二)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27.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8.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三)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29.制定互联网诊疗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监管平台,将所有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数据向监管平台进行推送、传输和备份,通过监管端口对互联网医疗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依规开展,切实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对“互联网+医疗健康”衍生的新业务形态、业务数据,要加强全面监管、预警,引入更多智能化管理机制和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
30.第三方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的人员资质符合有关规定,并对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管局)
(十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31.制定医疗健康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产权保护的政策文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策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省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健康信息化基础设施、医院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保障,建立健全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
(三)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安全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善网络数据保护体系,强化加密和密钥管理,保证应用安全以及传输安全。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四)加强宣传推广。支持培育“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大力宣传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措施及成效,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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