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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1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17]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11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7]10号

2017年1月11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级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部门),中央驻滇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7号)精神,为确保我省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与考试方式
  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118个专业类别,其中73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其他45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见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考试时间
  (一)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专业的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5月20日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14:00-16:00
专业知识5月21日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14:00-16:00

  (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专业的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5月20、21、27、28日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11:00-12:30
专业知识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16:30-18:00


  (三)具体机考专业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试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全省统一采用网上预报名方式进行,各州(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软件完成考生的报名资格现场审核及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工作。考生可登录云南卫生计生人才网(网址:www.ynwsjsrc.cn)查询2017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云南考区)报名需提交材料目录。

  四、报考范围
  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专业,报名参加2017年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含本专业起始学历)。
  (三)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及城市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办法(暂行)〉的通知》(云办发[2003]33号)及《云南省卫生厅关于组织省级卫生事业单位新聘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医务人员定期到基层服务的通知》(云卫发[2005]169号)关于“凡城市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住院医师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资格人员晋升主治医师职称,在晋升职称前必须到基层服务一年”的规定,上述人员参加考试报名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到基层服务一年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八)取得省级合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务人员,符合其它相应报名条件,经县(市、区)、州(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报考本专业上一级别考试。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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