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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Na131I口服液体剂纳入医保目录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合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2

颁发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将Na131I口服液体剂纳入医保目录范围的通知

2011年4月2日

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0号)文件关于“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的精神,结合当前我市临床应用和药品市场只有Na131I口服液体剂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市三级医院的临床诊疗规范和专家意见,经研究,决定将Na131I口服液体剂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参照Na131I口服常释剂型报销政策执行,其编码按Na131I口服常释剂型匹配对应。请医保中心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费用结算与目录对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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